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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前的鉴定,检测,评估,仓储,保管,看管,运输与公证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除非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将拍卖标的变卖或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三)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进行有保留价拍卖的标的,必须在拍卖公告中注明,“设保留价拍卖”。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竞买代理人须出具竞买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方可在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竞买人即为代理人本人。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符合竞买条件,按规定交付保证金后,本公司发给竞买证,交纳的保证金或竞买后剩余的保证金大于或等于竞买标的保证金要求的,竞买人可自由选择竞买标的。     
竞买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于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竞买人(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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