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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本公司现场拍卖师可以中止拍卖,宣布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落槌确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在本公司出示的(成交确认单)上签字,并与本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的第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委托人可与本公司协商重新确定第二次拍卖。第二次及以后再次拍卖公告的时间,方式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商定。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将拍卖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五章 拍卖的中止与终止     
    
第三十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处分权提出异议;     
(二)无人办理竞买手续;     
(三)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     
(四)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确有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     
(五)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暂时不能进行;     
(六)其他可以中止拍卖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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